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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社团法人 日本深圳总商会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促进会章程

章程

第1条 名称

本法人名称为一般社团法人日本深圳经贸文化促进会。

第2条 主要办事机构

本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设于东京都丰岛区。

第3条 宗旨

本法人以促进深圳与日本在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为宗旨,为实现该宗旨,开展以下业务。

1、面向日本企业家举办有关深圳的学习会

2、在日本开展深圳大型企业与日本企业的交流活动

3、组织日本企业代表团赴深圳考察并负责接待

4、支持深圳双创会在日本举办各类活动的业务

5、支持深圳市政府相关人员及企业代表团访日并作必要安排的业务

6、为深圳及日本的发展发掘并交流高层次人才的业务

7、其他有益于深圳与日本交流的各类活动

8、其他为实现本法人宗旨所必需的业务

第4条 公告

本法人的公告,以在本法人主要办事机构内公众易于看到的位置张贴的方式进行。

第5条 入会

1、认同本法人宗旨并加入本法人者为社员。

2、欲成为社员者,应按本法人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并经代表理事批准。

第6条 经费等的负担

1、社员为实现本法人宗旨,负有支付所需经费的义务。

2、社员须缴纳社员大会另行规定的入会费及会费。

第7条 社员资格的丧失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资格:

(1)退会时。

(2)成为成年被监护人或被保佐人时。

(3)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解散时。

(4)拖欠会费1年以上时。

(5)被除名时。

(6)经全体社员同意时。

第8条 退会

社员可随时退会,但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法人提出预告。

第9条 除名

本法人社员有损害本法人名誉、违反本法人宗旨的行为,或违反社员义务等应予除名的正当理由时,可依照《关于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律》第49条第2款规定的社员大会决议将该社员除名。

第10条 社员名册

本法人编制记载社员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的社员名册。

第11条 社员大会

本法人的社员大会分为定期社员大会和临时社员大会。定期社员大会于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12条 召开地点

社员大会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召开。但遇有不得已情况时,不妨碍在其他地点召开。

第13条 召集

1、社员大会的召集,由理事以过半数决定,并由代表理事召集。

2、社员大会的召集通知,应于会议日期5日前向各社员发出。

第14条 决议方式

社员大会的决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须由持有全体社员表决权过半数的社员出席,并经出席社员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表决权

每名社员各享有1个表决权。

第16条 议长

社员大会的议长由代表理事担任。代表理事因故不能履职时,由该次社员大会选出议长。

第17条 会议记录

社员大会的议事,依照法令规定制作会议记录,自社员大会召开之日起在主要办事机构保存10年。

第18条 本法人设置的高级职员及人数

本法人设理事1名以上。

第19条 选任等

理事经社员大会决议从社员中选任。但必要时,不妨碍从社员以外的人员中选任。

第20条 任期

1、理事的任期至选任后2年内结束的最后一个事业年度的定期社员大会结束时为止,可连选连任。

2、作为补缺或增员而选任的理事,其任期至前任者或其他理事剩余任期届满时为止。

3、理事因辞任或任期届满而导致人数不足法定名额时,在新选任者就任之前,仍享有履行其职务的权利并负有相应义务。

第21条 代表理事的选定及职权

1、本法人设代表理事1名,由理事互选产生。

2、代表理事代表本法人,统筹本法人的业务。

第22条 高级职员的报酬等

高级职员的报酬、奖金及其他作为履行职务对价而从本法人获得的财产性利益,由社员大会决议确定。

第23条 交易的限制

理事拟进行下列交易时,须在社员大会上披露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并取得其批准:

(1)为自己或第三方进行的属于本法人业务范围的交易

(2)为自己或第三方与本法人进行的交易

(3)本法人为该理事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及本法人与该理事以外的人之间进行的、本法人与该理事利益相冲突的其他交易

第24条 责任的部分免除

本法人可依照《关于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律》第113条的规定,经社员大会决议,在法令允许的限度内免除理事就该法第111条第1款所列行为承担的责任。

第25条 基金的出资

本法人可要求社员或第三方按照《关于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律》第131条的规定出资设立基金。

第26条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分配及缴纳等程序,由理事以多数表决决定。

第27条 基金出资人的权利

已出资的基金,在与基金出资人约定的日期之前不予返还。

第28条 基金的返还程序

向基金出资人返还基金时,须就返还基金的总额经定期社员大会决议后,按照理事的决定进行。

第29条 事业年度

本法人的事业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30条 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1、本法人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代表理事于每个事业年度开始日的前一日之前编制,并经最近一次社员大会批准。变更时亦同。

2、虽有前款规定,因不得已的理由导致预算未能成立时,代表理事可根据社员大会的决议,在预算成立之日前参照上一年度预算进行收支。

3、前款的收支视为新成立预算的收支。

第31条 盈余及剩余财产

1、本法人各事业年度的盈余不向社员分配。

2、本法人因解散等进行清算时所拥有的剩余财产,经社员大会决议,赠与以与本法人类似事业为宗旨的其他公益法人,或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

第32条 首个事业年度

本法人的首个事业年度为自本法人成立之日起至平成30年(2018年)12月31日止。

第33条 设立时的理事及代表理事

本法人设立时的理事及代表理事如下:

设立时理事 蒋丰

设立时理事 张书明

设立时理事 刁旭

设立时理事 翁道逵

设立时理事 陈建中

设立时代表理事 蒋丰

第34条 设立时社员的姓名及住所

本法人设立时社员的姓名及住所如下:

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45番2-2203号 蒋丰

东京都港区新桥6丁目8番1号 信永中和大厦3层 翁道逵

第35条 遵循法令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均依照《关于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的法律》及其他法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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